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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各结算成员:

为进一步优化国债期货交割业务办理流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中“交割模式”和“部分交割”部分的条款及相关附件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实施。原业务指引同时废止。

交割业务联系人:

樊 悦 010-88170748

毕远哲 010-88170731

账户业务联系人:

郭玉嘉 010-88174610

孙嘉坤 010-88174765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保障国债市场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债市场和国债期货市场有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操作合作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金所交易并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交割的国债期货相关业务。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三条

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由中金所根据相关规则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账户

第四条

投资者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国债期货相关业务,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同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遵守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报用于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的债券账户(申请书详见附1),一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债券账户,且必须为该投资者对应的债券账户。中央结算公司收到投资者申报材料并审核无误后,于次一工作日开通该投资者的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资格。投资者须保证申报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若申报账户无效或错误,中央结算公司将不予开通国债期货交割业务资格。

第四章 交割模式

第六条

交割模式分为券款对付模式(以下称“DVP模式”)和一般模式。交割配对双方均以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参与交割的,进行DVP模式交割;其余情况采用一般模式交割。

第七条

采用DVP模式交割的投资者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报用于参与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的资金汇路(申请书详见附2)。中央结算公司收到投资者申报材料并审核无误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汇路设置。

如指定资金汇路发生变化,投资者应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调整。

第五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交割申报及交割配对

投资者向中金所申报交割意向和交割信息,中金所根据相关规则完成交割配对。

第九条

交割指令发送

在交割日11:30前,中金所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国债期货实物交割指令。中金所须保证所发指令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指令确认、合同生成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中金所传输的国债期货实物交割指令后,自动生成待确认的交割指令,并将该待确认指令提交投资者确认。

如无异议,投资者应尽快确认该指令;若有异议,应及时联系中央结算公司与中金所。指令一经确认,系统自动生成国债期货实物交割合同。若投资者在日终前未完成指令确认,则指令自动作废,该笔交割失败。

第十一条

结算和交割

DVP模式交割:合同生成后,中央结算公司检查付券方债券账户是否券足,收券方资金账户是否款足。当付券方券足,收券方款足时,完成合同的DVP结算及券款交割。若直至日终,付券方券不足,或收券方款不足,该笔交割合同失败。

一般模式交割:合同生成后,中央结算公司检查付券方债券账户是否券足。当付券方券足,完成国债交割。若直至日终,付券方券不足,该笔交割合同失败。

第十二条

部分交割

DVP模式交割:交割双方指令确认后,截至交割日16:00,若某一付券方债券账户内可用国债数量低于交割合同的面额,中央结算公司生成部分交割指令供双方投资者确认,其中付券方为正向确认(即确认同意进行部分交割),收券方为反向确认(即确认不同意进行部分交割)。付券方对部分交割指令确认后,若收券方不同意部分交割,可对部分交割指令进行反向确认。截至交割日16:50,付券方确认部分交割指令后,若收券方未对部分交割指令进行反向确认的,中央结算公司将付券方债券账户内该只国债的可用余额以100万元(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为“200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并按取整后的面额进行部分交割;付券方未对部分交割指令进行确认,或收券方对部分交割指令进行了反向确认的,则按照原交割合同面额执行。截至交割日16:50,若付券方债券账户内可用国债数量低于100万元(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为“200万元”),则该笔交割合同失败。

一般模式交割:交割双方指令确认后,截至交割日16:00,若某一付券方债券账户内可用国债数量低于交割合同的面额,中央结算公司生成部分交割指令供付券方正向确认。付券方确认后,中央结算公司将付券方债券账户内该只国债的可用余额以100万元(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为“200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并按取整后的面额进行部分交割;付券方未确认的,仍按照原交割合同面额执行。指令确认后,若付券方债券账户内可用国债数量低于100万元(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为“200万元”),则该笔交割合同失败。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确认国债交割指令的,可采用应急方式办理。填写“国债期货实物交割应急指令书”(见附3),签章加密押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核对密押无误后代为确认国债交割指令。

第七章 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过户服务费

收费标准为5元/100万元面值国债,由中金所向交收双方收取。

第十五条

转托管服务费

从中央结算公司转托管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债需收取转托管服务费,并由中金所向所涉及的收券方逐笔核算和收取。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本指引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